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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山北明: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董事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19-11-15  

						   证券代码:000158        证券简称:常山北明         公告编号:2019-071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董事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北明控股、公司副董事长李锋先生和公司董事、总经理应华江先生

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北明伟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明控股”)、
公司副董事长李锋先生和公司董事、总经理应华江先生分别持本公司股份
224,951,187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61%)、17,922,0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和 19,354,996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7%),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
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6,706,500
股、2,000,000 股和 4,350,900 股,北明控股、李锋先生、应华江先生为一致
行动人,减持股份应合并计算,本次拟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
第二大股东北明控股、公司副董事长李锋先生和公司董事、总经理应华江先生
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北明控股、李锋、应华江
    (二)持股情况:
    1、截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北明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224,951,187 股,占
公司总股本 13.61%;
    2、截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副董事长李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922,0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
    3、截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董事、总经理应华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9,354,996 股(其中直接持股 17,004,096 股,通过深港通持股 2,350,9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1.1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要
       (二)股份来源
       北明控股和李锋先生本次拟减持股份为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的股份;应华
江先生拟减持股份为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之股份及非公
开发行方式取得的股份。
       (三)减持方式
       北明控股、李锋先生和应华江先生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
       (四)减持期间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规定,北明控股减持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完成。
李锋先生、应华江先生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完成
减持,期间如遇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五)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1、北明控股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6,70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2%。
       2、李锋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000,00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
       3、应华江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350,90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截止上年末,应华江
先生持股 21,534,096 股,本年度其可减持额度为 5,383,524 股,因其于本年
度内已减持 2,190,900 股,故其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可减持额度为
3,192,624 股。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
上述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价格区间
    根据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七)承诺及履行情况说明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北明控股、李锋先生、应华江先生减持前述股份不
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北明控股、李锋先生和应华江先
生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
成的不确定性。
    (二)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本公司将督促北明控股、李锋先生和
应华江先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北明控股、李锋先生和应华江先生为一致行动人,不属于公司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北明控股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二)李锋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三)应华江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