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北明:期货交易业务管理办法2022-12-30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已 经董事会八届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期货、期权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期货业
务)管理,明确责任、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公司纺织生产经营直
接相关的棉花、棉纱和涤纶短纤的套期保值。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
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
配,期货头寸与现货头寸的数量差异原则上不超过 10%,相应的
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
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三条 期货资金账户开户及资金额度管理。
1.期货交易账户由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期
货工作小组)管理。期货工作小组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期货经
纪公司,交易账户的开立和撤销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2.期货业务的总体投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期货工作小
组应合理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期货资
金的调拨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1.所有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均由分子公司向期货工作小
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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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以下简称套保方案)由公司期货
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期货领导小组)审批,由期货工作
小组组织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显著增加并可
能引发重大损失或价格触及套保方案止损点位时,对保值头寸实
施止损。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期货工作小组须会同分子公司
重新制定相应交易方案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投资报告,由期货工作小组会同
财务部依据业经批准的套保方案具体提出。经财务部负责人、总
会计师、总经理审核签字,报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由财务部
拨出款项。
第七条 公司书面确定指定人员作为期货指令下达人,负责
期货操作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指令的执行情况。书面确定书由公司
董事长签署。
第八条 期货交易员负责按照指令进行期货交易操作,并及
时向指令下达人汇报行情变化和走势。期货交易员进行期货交易
操作时,期货指令下达人须在现场监督,防止出现误操作。
第九条 在套保方案实施期间,交易结算员负责逐日核对期
货交易记录是否正确,并按要求编制期货交易日报告,及时报送
期货指令下达人、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总会计师和财务部期货交
易监管员。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套保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资金、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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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盈亏及清算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
策和程序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期货交易监管员,对期货账户交
易和资金情况进行监控。在套保方案实施期间,发现偏离套保方
案等情形,应立即报告总会计师、期货工作小组组长,通知期货
指令下达人按照应急处理预案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三条 在套保方案实施期间,期货交易员应每周按照套
保方案来划分的期货现货头寸数据编制结算报表。经财务部期货
交易监管员和期货指令下达人审核无误后,由期货指令下达人提
交给总会计师、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和期货领导小组组长。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
1.由期货交易员按套保方案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资金
用途,按规定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及时统筹安排支付。
2.当出现由于保证金不足将被强行平仓的情况时,启动快速
决策机制,授权公司总会计师直接调拨资金追加保证金。
第十五条 在套保方案实施期间,期货交易员根据每日收到
的期货公司的账单编制期货账户结算日报告,经财务部期货交易
监管员审核无误后报送期货指令下达人、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和总
会计师阅处。
第十六条 在套保方案实施期间,由期货工作小组指定部门
按月编制期货交易损益确认报告,经财务部期货交易监管员审核
无误后报送期货指令下达人、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和总会计师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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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如涉及货物交割,应提前制定期货交割计划方案,
由期货工作小组会同财务部、相关分子公司对计划方案涉及的品
质质量、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及资金保证予以论证确认,并在交
割完毕 15 日内完成总清算。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审批事项,均应在 2 个自
然日之内予以完成。
第二十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批准或审批文件、
交易原始记录、结算资料、检查记录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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