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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渤海租赁: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30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20-087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㈠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⑴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9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⑵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9 日 9:15 至 2020 年 9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乌鲁木齐市新华北

路 165 号广汇中天广场 39 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马伟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及相关文件已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2020 年 9 月 19 日、2020 年 9 月 2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㈡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331,225,75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35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3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1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330,391,8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5.3422%。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331,225,75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35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3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1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330,391,8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5.3422%。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和衡(乌

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㈠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兴航融投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燕山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通万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此项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085,5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908%;反对
35,139,2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089%;弃权 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085,5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908%;反对

35,139,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089%;弃权 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聂晓江、张新强;

    3.结论性意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