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渤海租赁: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04-30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

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

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其中涉及财务类相关信息的需同时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

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

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

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

开发布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

他有关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二、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

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应该按照本制度、《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渤
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内幕信息

登记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

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应

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泄露公司内幕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利用或配合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须向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同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新

疆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

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

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渤海租赁               公司代码:000415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亲属
                                            与上                        亲属           知悉   知悉      知悉
                                                                               关系                                   登
     姓名/     国    证件    证件    知情   市公     所属   职   关系   关系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联系   通讯   所属单
                                                                               人证                                   记
     名称      籍    类型    号码    日期   司关     单位   务   类型   人姓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手机   地址   位类别
                                                                               件号                                   人
                                            系                          名             地点   方式      阶段
                                                                               码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

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写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