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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鸣纸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7-28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鸣纸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召开的 2020 年
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0 年 7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 2020 年 7 月 10
       日刊登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0 年 7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 2020 年 7 月 10
       日刊登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
       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0 年 7 月 11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刊登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 7 月 11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山东晨鸣
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
年 7 月 10 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定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下午 2:30 在山东省寿光
市农圣东街 2199 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7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3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
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5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5,314,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91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569,29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56%。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内上市股份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61
人 , 代表 公司 有 表决 权股 份 124,709,661 股 ,占 公司 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4.179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系统
系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A 股及 B 股股东提供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
    1.《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
 股合   891,362,532       99.9416%   59,300      0.0066%       462,000   0.0518%
   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
 股合   124,650,361       99.9524%   59,300          0.0476%      0           0.00%
   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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