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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鸣纸业: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6月)2021-06-26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6 月 25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董事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

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事项的信息。

    第四条 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

件:

    (一)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 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披露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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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

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深圳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

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

境内同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每年 3 月 31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

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 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半年度报告;

    (三) 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 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

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

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

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名称变更;

    (二)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

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 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 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

生变动;

    (五)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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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

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的 10%;

    (十) 公司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 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 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 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 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 20%;
    (十五) 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

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

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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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 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 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

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

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

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

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

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

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

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
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一)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

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

的财务信息;

    (二)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

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

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
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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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

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

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及处置方案主要

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

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和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相

关单位应在知悉事项发生时第一时间将事项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证券投资部,同时协助

完成信息披露工作,报告人应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证券投资部或财务部根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规

定,起草信息披露初稿,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 董事会秘书审核,报送董事长;

    (四)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五) 证券投资部负责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为证券投资部负

责人,职责为:

    (一)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

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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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前保守秘密,并在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负有按照信息

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平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职责:

    (一) 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

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二十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职责:

    (一) 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 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

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

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报送证券投资部;

    (二) 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三) 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事项的询问;
    (四) 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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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

文件由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保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对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

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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