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纸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31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
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在了解相关
信息的基础上,出具了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2021 年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业务,在审计
工作过程中尽职尽责,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本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状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资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
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
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的审计机构具备
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董事会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
为基础,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
有效提升公司的风险防控能力和资产管理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对本次债权转让
暨关联交易事项予以认可,并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剑非 尹美群 杨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