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信息:证券投资内控制度(2018年6月)2018-06-25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
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神州
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
资、债券投资、公募基金、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委托理财(含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
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子公司的非固定收益类或者非承诺
保本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合规、安全、规范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资金,控制投资风险,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以及委托理财。
第二章 证券投资权限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且绝对
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决策;公司全资、控
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未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按其内部制度进行决策后报公司经营管理层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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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股票、债券、证
券回购、公募基金、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
等证券投资行为,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证券投
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相关预计额度
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总余额不超过额度范围。已按
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证券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
行证券投资,并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第九条 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负
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 财务部要依法设置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
科目,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
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
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
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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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部要依法设置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
目,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
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三)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交易授权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
进行相关审计,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确
保公司资金安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
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
(五)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
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六)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证券投资情况,分析和评估证
券投资事项,保证董事会了解和掌握公司证券投资的状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后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
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公司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名单;
(六)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账户信息;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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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独立董事意见。
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对外披露前,
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账户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
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
资金额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
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
(三) 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
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本制
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
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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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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