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信息:关于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公告2018-08-25
证券代码:000555 证券简称:神州信息 公告编号: 2018-081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弘坤稳健 7 号私募投资基金
2、投资金额:人民币 25,000 万元
3、风险提示: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税
收风险、其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特定投资方法及基金资产所投
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与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坤资产或基金管理人)
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基金托管人”)签署了《弘
坤稳健 7 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弘坤稳健 7
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公司
拟以自有资金 25,000 万元人民币参与投资弘坤稳健 7 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
基金或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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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及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请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名称: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科明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 110 弄 15 号 208-13 室
成立时间:2012 年 9 月 29 日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 18 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大厦 15 层
管理人登记编码: P1002601
主要管理人员:
庄科明,1970 年出生,毕业于上海理工大学,23 年项目市场从业经验。曾就
职于中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欣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
经理和执行董事一职,拥有二十余年的研究分析与投资管理经验。庄科明先生于 2012
年 9 月创办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司整体决策和投
资管理。
林辕,1980 年出生,毕业于复旦大学,11 年证券市场从业经验。曾就职于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担任资产托管部主管和机构销
售交易部副总经理一职,拥有十余年的研究分析与投资管理经验。林辕先生于 2016
年 1 月加入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投
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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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坤资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近一年来经营稳定、情况良好,截止 2017 年底,
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101,124.6181 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100,162.5076 万元。
弘坤资产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2、基金托管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32 层
三、投资标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弘坤稳健 7 号私募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3、基金计划募集总额:该基金计划募集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且不超过
人民币 50 亿元。
4、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详见“私募基金的投资”部分。
5、基金的存续期限:永续。
6、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本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 1.00 元,认
购价格为 1.00 元/份。
本基金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基金的托管事项:该基金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托管人已获得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8、基金的外包服务:该基金的运营服务机构为该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估值等外包事项服务。该基金的运营服务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服务机构已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编号为 A00005。
9、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本基金将通过参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
私募基金,最终投资于电子信息、IT 软硬件、人工智能、大数据、芯片、环保节能
等领域的上下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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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该基金已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
SS5555)。
四、对外投资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
1、私募基金的募集
(1)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2)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
本基金仅向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售。合格投资者包括“普通合
格投资者”和“特殊合格投资者”。
(3)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4)私募基金的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
月。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但延长期
限不得超过【30】天,募集期的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拟缩短
或延长募集期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通知。
当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本基金
的募集。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不能成立的,基金募集失败。
2、私募基金的认购
(1)认购的价格及方式
1)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时,按照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
(2)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确认完成后,基金投资者不得撤销。募集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份额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并按《私募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并计算
投资者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的每个交易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
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投资者人数规模上限的认
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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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净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本合同
“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募集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
不低于 1 万元人民币。
(4)认购的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
(5)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面值。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收益和损
失归入基金财产。
(6)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归入基金资产,利息金额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1、私募基金的成立
1)私募基金合同的签署方式
本合同的签署将采用纸质签名方式。基金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后方可进行认购、
申购。
2)私募基金的成立的条件
①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认认购结果,并将全部募集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②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
书,基金即告成立。
3)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募集期结束、基金成立后开始。私募基金
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后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不能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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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将私募基金托管人已盖章的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后 10 日内如数原件返还私募基金托管人。未能如数返还的,应向私募基金托管人书
面说明原因、去向并加盖公章。
3、基金的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三)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让
1、申购和赎回的场所、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机构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基金投资
者可以在募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按照募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不设封闭期;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开放日(以下简称为 T 日或开放日)为本基金成立之后每个基金成立日的对
应日。
经运营服务机构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包
括在封闭期内增设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可能存在计提业绩报酬的情况),并最
迟于该临时开放日前一交易日 15:00 前发函通知运营服务机构及私募基金托管人,
临时开放日允许申购与/或赎回,具体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预约登记
基金投资者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申购本基金的,应在申购预约登记期间
(T-10 日至 T-1 日(自然日)12 点前)(T 指开放日)内进行申购预约登记,并将
申购资金汇入本基金募集账户。申购预约登记成功以基金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并
且申购资金到达本募集账户为准。若基金投资者未在申购预约登记期间内申购预约
登记成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基金投资者在当期开放日的申购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赎回本基金的,应于赎回预约登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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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T-9 日至 T-5 日)(T 指开放日)之间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请表进行赎
回预约登记。赎回预约登记成功以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表并经私募基金管理人
确认为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赎回预约登记期间内赎回预约登记成功,则私募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开放日的赎回申请。
基金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应根据代理销售机构制定
的规则和流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以基金
投资者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和
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赎回。
(4)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支付申购资
金,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确认。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
了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购预约登记期间的每个
交易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申购申
请。超出基金投资者人数规模上限的申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份额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 T 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若申购不成功,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
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后 7 个
交易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5、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净申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且本合同
“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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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为 1 万元人民币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份额全
部赎回或者部分赎回;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
低于 100 万元。
当私募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将致使部分赎回
申请确认后其所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剩余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持有人只能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一次性全部
赎回持有份额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
理。
6、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为 0%。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
收益和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赎回费用(如有)-应计提业绩报酬(如有)。
赎回费用(如有)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
收益和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8、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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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如下情形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上限200人;
2)根据市场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私募基金管理人认为
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私募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未及时提供估值所需资料,导致运营服务机构、私
募基金托管人于开放日无法对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停市,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曾发生过未提供且申购日前未补全估值所需资料,
导致运营服务机构、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对基金资产进行正常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告知基金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
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停市,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曾发生过未提供且申购日前未补全估值所需资料,
导致运营服务机构、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对基金资产进行正常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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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确认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确认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交易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
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9、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交易日基金总
份额的2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私募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私募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交易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交易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交易日赎回申
请(如有)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本基金不就延期赎回份额的相应款项计算利息。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含)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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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但不得超过20个交易日,并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
(3)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决定
执行部分延期赎回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选择信函、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
网站公告等方式之一,在开放日结束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
明相关处理方法。
10、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转让
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及本合同约定的
人数,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向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
(四)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未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未来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五)私募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
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信
托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于基
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
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上述
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前应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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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资质。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和整体市场估值水平的变化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
置,在降低市场风险的同时追求更高收益。
4、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后无需遵循以
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向未经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托管或保管的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企业份额;
(3)本基金如投资信托计划,其资金用途不得明确列示以下标的:非标债权资
产(不含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未上市企业股权、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外的其
他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基金、各类资产收益权。本条款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
私募基金托管人不负有监督义务。
以上第 3 项投资限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资
监督职责。
以上投资限制中,如涉及新股新债申购的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穿透审
查或计算、交易策略类等监控事项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投资限制的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为被动超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 2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因证券停牌或其他非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经书面
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后,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
易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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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基金资金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6、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等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本基金可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
资产品,而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7、预警、止损机制
(1)本基金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设置【止损线】(【止损线】的计算以私募
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日终净值为准,下同)。
(2)本基金的止损线为基金份额净值【0.900 元】,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低于
或等于止损线,无论 T+1 日及之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高于止损线,自私募基金管
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 T 日净值一致的时刻、自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运营服务
机构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 T 日净值的时刻或者私募基金托管人通知私募基
金管理人 T 日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的时刻较早者开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将
本基金进行变现操作,并在 5 个交易日内(本基金剩余期限大于或等于 5 个交易日的
情形)或在本基金终止日前(本基金剩余期限小于 5 个交易日的情形)完成变现操作,
将可变现的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本基金进入清算流程。
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产品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基金存续
期等原因导致本基金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基金终止后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私募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剩余可变现基金资产的变现操作后进行二次清算,并
将该部分财产另行分配给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持有多个流通受限的证券及
投资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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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自该等证券可上市流通首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私
募基金管理人应完成变现操作。
在止损卖出过程中,由于大量卖出导致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或因证券跌停、停牌
等事件导致证券不能及时卖出等因素,可能给本基金带来损失,导致止损后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止损前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的止损线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当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低于或等于止损线,私募基金托管人于 T+2 日(含)内以邮件或其他私募基金托管
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共同认可的方式向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但非私募基金托
管人原因导致无法准确判断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否低于止损线的,私募基金托管人
于准确判断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含)内以邮件
或其他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共同认可的方式向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提
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后续操作。私募基金托管
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即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义务。因私募基金管
理人未能按本合同要求执行操作,则相关损失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私募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私募基金的估值
1、估值时间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每个交易日。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于估值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对估值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进行核对,对于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估值核对时效延误,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2、估值对象
基金拥有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3、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送至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
务章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给私募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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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可
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4、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私募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私
募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七)私募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
基金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和会计核算制度
(1)本基金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3)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2、会计核算方法
(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投资
者的相关规定,对基金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
制会计报表。
(3)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定期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私募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八)私募基金的费用
1、基金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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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2】%。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05%。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3、基金的运营服务费
本基金的运营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05%。在通常情况下,基金运营服务费按前一
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4、基金的业绩报酬
(1)本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年化 2%。
(2)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日:投资者赎回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和基金清算
日
(3)业绩报酬的计算:采用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年化收益差额法计提,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每笔所持份额或赎回份额在持有期的年化收益率大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时,分别计算每笔份额在上一成功计提基准日至本次计提基准日持有期间的年化收
益率(R),对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持有期差额收益按 20%比例进行计提。
(4)业绩报酬的支付:业绩报酬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运营服务机构负责计算及
复核,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红或赎回或清算款项(以下简
称“退出金额”)中分别予以相应扣除,即退出金额支付日,私募基金托管人根据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金额(含业绩报酬)划拨到基金募集账户,私募基金
管理人扣除归其所有的应计提业绩报酬后,将剩余的退出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九)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累计未支付利润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的基准为基金的累计未支付利润。基金的累计未支付利润是
指基金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其他收入等基金运作产生的各
项收入扣除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及等基金运作产生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
(2)本基金默认采用现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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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等基金份额的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基金存续期内收益分配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和分配金额由管理人
确定。
2、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合同制定,包括基金收益分配的范
围、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基金收益分配登记日前,将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交由私募
基金托管人复核。私募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
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份额登记
机构)。复核通过后,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益分配方案。
3、基金收益分配的执行
私募基金托管人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红利金额的数据,
在红利发放日进行处理。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投资是为了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能力来增
加财务投资收益,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公司营运资金充足的前提下,
利用自有资金实现投资增值,以提升公司和股东的长期价值。
(二)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特殊风险揭示:
(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基金合同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
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指引》规定,在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指引》规定内容之
外的事项;《指引》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
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本合同中对《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
定,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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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2)基金的业务外包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委托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
因代办机构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或不具备相关的提供服务的条件、或
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担任基金外包服务商的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
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其他特殊风险。
2、一般风险揭示: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
投资标的风险、税收风险、其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特定投资方法及基金
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机构的经
营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主要的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公司结合日常经营及资
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已确保投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将不断加强内部控制
和风险防范,对认购基金产品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分析,及时了解产品投资方向
及运营情况,加强监督,并提前做好资金管理安排,确保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
收益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基金的后续运作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
资风险,努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有利于拓展公司投资渠道,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获取较好
的投资回报,并且积极提升公司的长期价值。本次投资私募基金将有助于推动公司
在电子信息、IT 软硬件、人工智能、大数据、芯片、环保节能等相关领域进行战略
布局,可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助力,并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基金管理人已
出具《说明函》,对本基金的临时开放申购赎回以及投资人预计最大损失进行了说
明:(1)当本基金投资人向管理人申请临时开放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为本基金设立临时开放日,并完成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2)鉴于
该基金的预警线为当基金份额净值为 0.950 时,止损线为当基金份额净值为 0.900
时,基金管理人预计投资人本次投资承担或潜在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为 2,500 万元。
本次投资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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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投资的收益存在不确定
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弘坤稳健7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
2、《弘坤稳健7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一)》。
特此公告。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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