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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信息: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0-08-27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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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
担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
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
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
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
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还需按照其
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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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
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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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   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
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
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
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在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办理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破产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将相关情况
上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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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及日后跟踪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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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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