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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0-08-27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 2020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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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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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单位)递交申请使用报告,
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会签后,报财务总监、总裁或董事长审批。单次支取金
额在 5,000 万元以内的,由财务总监审批;单次支取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由
公司总裁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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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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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
情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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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
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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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使用结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
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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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检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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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员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或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司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情节严重
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对于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关人员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
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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