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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信息: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2020-08-27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
           (经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
品交易行为,控制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
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
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
事的衍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
率掉期)、货币期权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五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
况,衍生品交易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成立由财务总监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衍
生品交易工作小组,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
制等专业人员。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
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 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
关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衍生品交易品种和最高
额度内,由公司财务总监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九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或聘请咨询机
构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
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
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不能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衍生品业务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
报告,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批,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专项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执行。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
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五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提交
公司相关部门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后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衍生品业务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
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
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
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
披露。
       第十八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衍生品
投资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
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九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
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
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针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应当控制
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
及时应对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予以披
露。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各类内部
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由公司财务部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他人因公务
需要调阅的,应得到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许
可不得泄露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司对衍生品交
易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授权管理层根据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