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信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8-30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2021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纳入公司合并
范围的子公司),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
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
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
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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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的,应当披露。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 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证 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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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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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七)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八)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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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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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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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指定人员协助董事会秘
书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
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
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
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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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必要时提请董事会讨论后答复证券交易所,并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解释
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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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指定专业部门收集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并整理;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呈报董事长;
(四)董事长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由指定专业部门草拟,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
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
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或审
核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
报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
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相关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
书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3、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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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公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6、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
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
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7、董事会秘书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专业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
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
的时间和方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
的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
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负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七)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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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各类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资料的准备和编制,提交董
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八)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指定专业部门负责公司有关信息的汇集、整理、初步分类及存档
工作。凡按照本制度需披露的文件,相关部门将信息材料送交指定专业部门后,
由其对材料进行核查后整理成书面形式递交部门负责人,经部门负责人审阅后交
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开披露,上述知情人员均不得向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
联络人,负责向指定专业部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通报给公司指定专业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
责人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公司指定专
业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
作。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出的信息披露如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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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董事会秘书承担责任;属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信息披露范围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无论披露后果如何,董事会秘
书均不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个月。公司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
表、指定专业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
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指定专业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
关建议、意见等。
第四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两
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
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指定专业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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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建立有效的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相关制度保密条款的规定,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
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
密的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任何个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
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
制度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第四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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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
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
卷存档保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做书面记录的由工作人员做好记录
后交其审阅并签署,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指定专业部门存档保管。
公司指定专业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工作,不同类别的信息披露文件按
其各自的保管期限存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一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本制度
做相应修正。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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