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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信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4-29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够
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
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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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
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出的提案;
    (十七)审议批准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2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会人数的 2/3 或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确定地点。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应当保
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
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根据需要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问题。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根据适用的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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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4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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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股东大会通
知中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
变更的或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一个股东委任
两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的,需指定一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非个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其他决策

                                      6
机构决议委托的代理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个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量;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个人股东的,应加盖股东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7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股东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约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通过
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或罢免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但第(二)项规定的除外;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公司年度报告;
   (九)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9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股东大会需审议存在前提关系的多个事项相关提案或者互斥提案的,召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且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不得设置“总议
 案”,为减少投票错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披露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
     提示性公告除索引股东大会通知披露情况等外,内容应当与此前公告的股东大
 会通知一致,包括会议召开日期、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投票方式、审议议案等
 关键内容。召集人不得以提示性公告代替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0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及以上的,公司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否则应作为弃权处理。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11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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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章 休会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条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股东身份、计票结
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大会主持人
应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大会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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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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