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1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
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所建立的沟通和信
任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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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诚信和信誉;
(二)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
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
文化,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
(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
(八)广告、营销或其他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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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媒体采访和报道、新媒体平台;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十三)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四)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
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为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
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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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
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首要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指定专业部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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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指定专业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定期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并披露相关信息,收集和答
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询和了解;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
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
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
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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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十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
生产流程、管理、研发、营销、财务、人事等多方面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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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专业部门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以适当方
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
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与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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