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关于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2019-01-15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19-05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
用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 4.5 元/股的价格,采用集中竞价交
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回购的数
量不低于 5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67%)且不超过 1 亿股(占
总股本的 3.35%),按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 元/股上限测
算,回购股份资金额度上限不超过 4.5 亿元。具体回购数量及资
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资金为准。回购股
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回购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成都环境集团”)不存在减持计划。
3、风险提示:回购期限内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
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
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尚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
计划的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
励对象员工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
出的风险。
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方案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
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鉴于目前公司股价未能充分反映公司价值,不能合理体现
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增
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的
长期稳定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
值的认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以自有资
金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回购后的股份将用于后
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
未使用部分应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2、回购股份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数量下限为
不低于 5000 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67%;回购股
份数量上限为不超过 1 亿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3.35%。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4.5 元/股,未超
过公 司董事 会通过 回购股 份决议 前三十 个交易日收盘均价
150%。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
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
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方案。
(五)回购金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按回购
数量上限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股份金额上限约为 4.5 亿元。
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
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
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若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十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
及时披露。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
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
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关于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
体时间、价格、数量、方式等;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
案(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
表决的事项除外),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4)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
项。
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
之日止。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数量不低于 5000 万股且不超过 1 亿股,按照回购
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测算,则预计回购且
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后 回购后
回购前 (以回购 1 亿股上限测 (以回购 5000 万股下限测
股份性质
算) 算)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
件股份/ - - 100,000,000 3.35% 50,000,000 1.67%
非流通股
无限售条
2,986,218,602 100% 2,886,218,602 96.65% 2,936,218,602 98.33%
件流通股
总股本 2,986,218,602 100% 2,986,218,602 100% 2,986,218,602 100%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
行能力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1、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19,329,047,872.20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0,305,623,088.16 元、流
动资产为 3,227,544,801.88 元、负债总额为 8,370,479,472.18 元、
资产负债率为 43.3%、货币资金总额为 1,640,245,575.69 元。假
设此次回购数量为上限 1 亿股,按回购价格上限 4.5 元/股进行
测算,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4.5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 4.5 亿元占公
司总资产的 2.33%、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4.37%、占
公司流动资产的 13.94%。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情况,公
司利用自有资金的方式支付本次回购数量不低于 5000 万股且不
超过 1 亿股,按回购价格上限 4.5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价款的
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是可行的,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
公司、员工、股东利益统一,有利于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
争力,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
康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向市场传递公司管理层看好公司内在
成长能力的信心,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维护广大投
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4、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控股股东仍然为成都环境集团,
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
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5、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将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
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
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交 交 占总
易 易 股本
名称 交易时间 交易数量(股)
方 方 数量
式 向 比例
集
成都环境
中 买 2018 年 10 月
投资集团 2,499,100 股 0.08%
竞 入 期间
有限公司
价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环境集团的上述增持行为是基于对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信心及价值认可,并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
的表现而自行做出的判断,其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5]51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均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回购期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增减持计划。
公司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的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按规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五、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
司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方案属于董事会决策权
限范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
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
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的股票来源,尚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未能经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员工放弃认
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三)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快速积极响应了国
家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并合法合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实施,
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本次股权回购亦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发展及股价的稳
定,保障、保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确保公司的经营可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本次股份回购是必要的;
4、公司资金充足,资产负债率较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
上限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比较低,因此利
用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是可行的,本次回购不会对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影
响;
5、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
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
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
案。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