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独立董事意见2019-02-02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
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简阳市环沱排水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运营协议>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拥有 30 年污水处理经验,具有行业领先的运营管理
能力。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提升运营业
绩,开拓市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委托运营协议》是交易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订立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
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因该等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
依赖。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简阳市环沱排水有限公司签订<
委托运营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本次关联交易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兑现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和《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
(一)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董事会
确认的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确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是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
有利于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公司稳
健、有效发展。
(四)同意按董事会 2017 年度审议通过的薪酬标准和《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兑现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同意公司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新的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标准。
独立董事:冯渊 易永发 王运陈
201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