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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蓉环境: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2-19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19-16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2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9 年 2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 5 楼第二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杨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1,280,305,2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873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270,802,8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5556%。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502,39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3182%。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0,699,79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932%。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197,4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37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502,39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3182%。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简阳市环沱排水有限公司签订<委

托运营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670,795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599%;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401%;弃权 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70,7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9%;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成都蓉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0,269,989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64,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5%;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覃玲峻、杨森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