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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蓉环境: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08-13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20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
公司治理,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形式的投资
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了解的行为。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通过接待与推广工作开展。接待分
为现场接待和非现场接待,前者包括公司接受投资者调研、
现场参观等,后者包括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方式
进行沟通等。推广形式有媒体宣传、公司网站宣传、投资者
见面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等。
    公司实施接待与推广工作需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建立
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和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
司可视情况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及公司相关制度对信息披露
的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
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
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
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涉及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各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以
及在册投资者、潜在投资者;
    (二)相关新闻媒体,包括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
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话咨询。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使更多投资者及时
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充分考虑召开时间和地点以便股东参加。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
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
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
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
站。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做好登记。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
理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
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
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
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
演。公司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
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
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
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证券事务部履
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
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对信息披露、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三)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
电话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
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客观引导媒体的报
道,协调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
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
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根据相关工作
需要收集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等参加投资者调研、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宣传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若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
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
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并按要求予以披露。记载内容至少包
括: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
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同时
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
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将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
予以说明。
    在进行上述活动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
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按规
定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
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
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
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
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出具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泄漏有
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