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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蓉环境: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1-06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成都市兴蓉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应在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

定董事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1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2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需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时;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没有明确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4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5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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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

同时提交本规则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召集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的披露上述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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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上述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

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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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资格及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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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10
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七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章 股东大会提案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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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以对比较复杂的议题

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

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股东或股东

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股东或股东代表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二)事先填写股东大会发言单,该发言单载明发言人姓名(或

名称)、股东代码、代表股份数(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或

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

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四)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股东或股东代表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

止其发言。

    第四十一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质询,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作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相关

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该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12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

否终止讨论。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

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九章 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及程序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13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多种表决方式的,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14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束后,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外还同时以网上投票方式

召开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的表决票数,需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15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经表决后,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股东

大会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6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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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在《公司章程》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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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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