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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蓉环境: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1-06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行为和工作秩序,保证监事会依法

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市兴蓉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三条 出席监事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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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并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七条 监事会应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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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临时会议由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于会议召开三日前

通知全体监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

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需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召开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协助监事会

主席发出。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

电话方式进行。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发

出的,自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传真发出日期以发送传真的传真机

的报告单显示为准;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发出

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电话方式作出的,以通话日期为送达日

期。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及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应向监事会主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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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书面提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并行使表决权,但一名监事不得同时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监事的委

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的委托书中应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交送

会议主持人。

    监事不得委托非公司监事的人员代为出席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

的人数以及监事实际出席及委托代理的情况。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

要明确态度,对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内容逐项以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就审议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监

事的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由会议主

持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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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及列席会议者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等。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对

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公开发表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

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的签名簿作为公

司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

年。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备案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将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按

监管要求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必须公告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告。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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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足”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监

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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