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6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议案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2 年上半年(以下简称:
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成都环境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 187,914.97 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
1、对外担保具体情况
(1)1993 年 6 月 25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为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已
更名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的法
国政府贷款 11,937,625.03 欧元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签订
《还款担保书》为其提供担保,其中:法国国库贷款 6,159,550.09 欧
元(贷款期限为 30 年),出口信贷为 5,778,074.93 欧元(贷款期限为
10 年)。燃气公司一直按贷款协议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燃气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 94.38 万欧元(折合人民币 661.48
万元)。为化解自来水公司对燃气公司担保潜在的债务风险,成都环
境集团已承诺因该项担保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由成都环境集团以现
金方式全额承担,确保自来水公司不会产生任何损失。
报告期内,该担保事项对应的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本
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1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签
订《保证合同》,排水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西安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兴蓉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最高不超过 3.40
亿元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期限为 10 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西安兴蓉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 1,903.00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西安兴蓉公司 BOT 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保障
项目顺利实施。西安兴蓉公司由排水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
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西
安兴蓉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
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3)2012 年 5 月 28 日,自来水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金牛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金牛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取得 4.691 亿元长期贷款(贷款期限为 175 个月),由成都环境集团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 年 6 月 8 日,公司与自来水公司、成都环
境集团、中行金牛支行签订补充协议,将保证人由成都环境集团更换
为公司,原保证协议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自来水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 21,910.00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自来水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自
来水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
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自来水公司经营正常,具备
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
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
同》为公司所属成都市兴蓉隆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丰
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项目贷款(贷款期限
为 132 个月)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成都环境集团按照对隆丰公司的持
股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其余担保额度由隆丰公司以
其拥有的隆丰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质押给公
司(即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隆
丰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 31,500.00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隆丰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保
障项目顺利实施。隆丰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兴蓉再生能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能源公司)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
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反担保措施可进一步有
效降低担保风险。报告期内,隆丰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
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鉴于排水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银川兴蓉公司)将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
凤支行开立的 800 万元特许经营权履约保函保证金比例由 100%下调
至 50%(即下调至 400 万元)。2019 年 5 月 15 日,排水公司与该银
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银川兴蓉公司在该银行办理的非融资
性保函(即特许经营权履约保函)敞口部分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金额为 400 万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 400.00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银川兴蓉公司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
银川兴蓉公司由排水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
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银川兴蓉公司经营
正常,相关特许经营权合同履行正常,不存在兑现履约保函的情形。
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6)报告期内,公司为再生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兴蓉
万兴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的两笔银行贷款(合
计金额为 10.4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保
证合同》,为万兴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 2.4 亿元成都万兴环保发电厂
二期(以下简称:万兴二期)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7,200.00
万元。
2020 年 7 月 29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
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万兴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 8 亿元成都万兴
环保发电厂一期(以下简称:万兴一期)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为 12 年)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71,940.49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万兴公司筹措资金,保障万兴二期项目的顺利实
施,并偿还为万兴一期项目发生的公司内部借款,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万兴公司由再生能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
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万兴公司经
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
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2021 年 1 月 6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
支行签订《流动性支持承诺函》,按持股比例为所属隆丰公司向该银
行申请的 2.2 亿元(贷款期限为 12 年)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金额为 1.76 亿元,隆丰公司其他股东成都环境集团按持
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9,650.61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隆丰公司筹措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隆丰公
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本次担保公平、对等。我们认为,该
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第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岳池兴蓉自来水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岳池兴蓉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 3.48 亿元固定资
产贷款(贷款期限为 19 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31,463.00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岳池兴蓉公司筹措资金,保障岳池项目的顺利实
施。岳池兴蓉公司由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全部股份,公司对其
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
内,岳池兴蓉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
行正常。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2、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万兴公司就万兴二期项目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申请 8.45 亿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期限为 12 年)。
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2 年 4 月 20 日,该笔担
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签署保证合同。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项贷款余额
为 30,455.69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万兴公司筹措资金,保障万兴二期项目的顺利实
施。万兴公司由再生能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
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
报告期内,万兴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我们认为,本
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信永中和)执业经验丰富,信用良好,对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熟悉,在
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
表现出较高的执业水平,所出具审计报告客观、真实,该所具备足够
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
鉴于此,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
用包干价为 84.8 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包干价为 95.4 万元
(含税),具体审计工作由信永中和成都分所承办。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上
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度聚氯化铝采购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采购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上述交易履行了公开招标程序,
交易价格符合市场交易定价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姜玉梅 王运陈 潘席龙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