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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蓉环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09-15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建立行之有效担保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

保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以自身

信用或特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具体范围详见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各级子公司,

包含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包括公司对下属各级子公司的担保等)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的担保等)之和。

    本制度所称“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净

资产”是指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法合规,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

信信用、风险可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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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非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做出决议,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分公司无权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还应遵守各自章程及相关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只为具有偿债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对外

担保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对各级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三)因业务需要,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依法为其他单位提供的担

保。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

外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条 除被担保人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

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被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

也可以是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在保

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作为反担保的抵押或质押标的物评估价值必须大于公司为其

担保的债务金额;提供保证的第三方必须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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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列对外担保的行为,必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担保,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审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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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做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由董事会审议完毕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对外担保的相关规

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但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是对外担保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承

办公司本部对外担保项目,负责组织制订对外担保的方案。计划财务部应

及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

人的财务状况,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风控部负责对担保方案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负

责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是对外担保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其过

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披露工作,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对外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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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是对外担保工作的配合管理部门,协助归口

管理部门开展对外担保工作。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事项审查、评估和风险预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查该对外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

基本情况、现有债务及担保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

能力、信用情况等;

    (三)审查该对外担保事项的主合同、还款来源等;

    (四)审查、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或保证人的资质。涉及资

产评估的,还需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签署的对外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载明反担保的资产或反担保人

的情况,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及时报告担保事项

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呈报的对外担保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并

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

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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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对外担保及反担保抵押或

质押的登记等手续、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反担保财

产的管理按照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情况,

督促被担保人履行偿债义务。

    公司法务风控部负责监督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情

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风控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外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

丧失偿债能力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要求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

况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报告情况会同相

关部门提出相关风险控制、追偿或补偿方案,报公司相关决策会审议通过,

公司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现主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并根据公司指示及时启动追偿程序或法律诉

讼程序。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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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

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如果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追偿,并及时披露向债务人追偿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有关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知情人员负有保

密义务,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章 对外担保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对下属各级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实施监督控制,公

司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监管、检查职责。

    第三十一条 不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决策,或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

他行为,未造成损失的,公司可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造成损失或其

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保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并造成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二)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

    (三)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导致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或其他责任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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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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