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期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1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9 年第一期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绿色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兴蓉环境)第 08 号
2022 年 12 月 20 日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www.tahota.com
中国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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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9年第一期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 2019 年第
一期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对本次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查询的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
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
大遗漏或隐瞒。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9 年第一期成都市
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成
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绿色债券之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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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期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绿色
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本次持有人会议由 2019 年第一期成都
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召集。民生银行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期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绿色债券 2022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具体如下:
债权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13 日
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10:00-11:00
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 17:00
根据上述公告,本次持有人会议将以非现场方式召开。
上述公告还载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发行情况、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和参会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所注意到,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
账户剩余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
规定,债券债权代理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规定的事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以
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因此,本次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存在
一定瑕疵,但鉴于公司已在上市公司公告中及时披露了相关信息,并根据《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要求为债权人参加本次会议预留了不少于 15 天的时间,因
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瑕疵不足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的效力产
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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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民生银行。
根据民生银行提供的参会回执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及其授权代表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14,00,000 张,面值合计
140,000,000 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金额 25.45%。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关于会议召开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50%以
上(不含 50%)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由于参加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
总额未达到上述要求,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能有效召开。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虽存在一定瑕疵,但召集通
知已于会议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因此,前述瑕疵不足以对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和决议的效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除前述情况外,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但是,由于参加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债
券总额未达到《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要求,因此本次会议
未能有效召开。
(无正文,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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