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议案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以下简称:报
告期内)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成都环境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 256,930.07 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1、对外担保具体情况
(1)1993 年 6 月 25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为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已
更名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的法
国政府贷款 11,937,625.03 欧元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签订
《还款担保书》为其提供担保,其中:法国国库贷款 6,159,550.09 欧
元(贷款期限为 30 年),出口信贷为 5,778,074.93 欧元(贷款期限为
10 年)。燃气公司一直按贷款协议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燃气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 78.17 万欧元(折合人民币
580.28 万元)。为化解自来水公司对燃气公司担保潜在的债务风险,
成都环境集团已承诺因该项担保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由成都环境集
团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确保自来水公司不会产生任何损失。
报告期内,该担保事项对应的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本
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12 年 5 月 28 日,自来水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金牛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金牛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取得 4.691 亿元长期贷款(贷款期限为 175 个月),由成都环境集团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 年 6 月 8 日,公司与自来水公司、成都环
境集团、中行金牛支行签订补充协议,将保证人由成都环境集团更换
为公司,原保证协议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自来水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 19,710.00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自来水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自
来水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
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自来水公司经营正常,具备
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
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
同》为公司所属成都市兴蓉隆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丰
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项目贷款(贷款期限
为 132 个月)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成都环境集团按照对隆丰公司的持
股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其余担保额度由隆丰公司以
其拥有的隆丰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质押给公
司(即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隆丰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 29,000.00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隆丰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保
障项目顺利实施。隆丰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兴蓉再生能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能源公司)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
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反担保措施可进一步有
效降低担保风险。报告期内,隆丰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
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鉴于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全
资子公司银川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兴蓉公司)
将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开立的 800 万元特许
经营权履约保函保证金比例由 100%下调至 50%(即下调至 400 万元)。
2019 年 5 月 15 日,排水公司与该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
银川兴蓉公司在该银行办理的非融资性保函(即特许经营权履约保函)
敞口部分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400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 400.00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银川兴蓉公司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
银川兴蓉公司由排水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
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银川兴蓉公司经营
正常,相关特许经营权合同履行正常,不存在兑现履约保函的情形。
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5)报告期内,公司为再生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兴蓉
万兴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的两笔银行贷款(合
计金额为 10.4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保
证合同》,为万兴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 2.4 亿元成都万兴环保发电厂
二期(以下简称:万兴二期)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6,700.00
万元。
2020 年 7 月 29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
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万兴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 8 亿元成都万兴
环保发电厂一期(以下简称:万兴一期)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为 12 年)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67,943.79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万兴公司筹措资金,保障万兴二期项目的顺利实
施,并偿还为万兴一期项目发生的公司内部借款,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万兴公司由再生能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
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万兴公司经
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
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2021 年 1 月 6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
支行签订《流动性支持承诺函》,按持股比例为所属隆丰公司向该银
行申请的 2.2 亿元(贷款期限为 12 年)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金额为 1.76 亿元,隆丰公司其他股东成都环境集团按持
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13,274.12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隆丰公司筹措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隆丰公
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本次担保公平、对等。我们认为,该
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第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岳池兴蓉自来水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岳池兴蓉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 3.48 亿元固定资
产贷款(贷款期限为 19 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30,496.00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岳池兴蓉公司筹措资金,保障岳池项目的顺利实
施。岳池兴蓉公司由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全部股份,公司对其
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
内,岳池兴蓉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
行正常。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8)2022 年 8 月 10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东大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万兴公司向该银行申请
的 8.45 亿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期限为 12 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35,334.62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万兴公司筹措资金,保障万兴二期项目的顺利实
施。万兴公司由再生能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
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
报告期内,万兴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我们认为,本
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201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排水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排水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西安
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兴蓉公司)向该银行申
请的最高不超过 3.40 亿元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期限为 10 年)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西安兴蓉公司该项贷款本
金及利息已全部结清,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已履行完毕。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信永中和)执业经验丰富,信用良好,对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熟悉,在
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
表现出较高的执业水平,所出具审计报告客观、真实,该所具备足够
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
鉴于此,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3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
用包干价为 84.8 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包干价为 95.4 万元
(含税),具体审计工作由信永中和成都分所承办。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上
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
况,均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相关交易遵照协议执行,遵循定价
公允、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
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对与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
材料进行核查,并就相关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沟通的基础上,对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
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
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
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
效性进行了评价。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科学、
有效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
事项均已建立和实施了较为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2,985,566,321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1.12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 334,383,427.95 元
(含税)。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是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符合《公
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
进行股利分配,积极回报投资者,兼顾了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实际利
益。我们同意《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兑现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兑现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我
们认为:
(一)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严格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董事会确认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信息与实际情况一
致;
(三)同意按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兑现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
七、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促进相关
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姜玉梅 王运陈 潘席龙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