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14
证券代码:000650 证券简称:仁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0-051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5 号)核准,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完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发行数量 161,598,158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1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33,846,495.28 元。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募集的资金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10,006,157.94 元(含增
值税)后的净额为人民币 823,840,337.34 元汇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樟树市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信息披露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合计
10,957,389.86 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22,899,105.42
元,其中股本 161,598,158.00 元,资本公积 661,290,947.42 元。经本次非公开发
行后,仁和药业的注册资本为 1,399,938,23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65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以下简
称“农业银行樟树支行”)开设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开户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因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仁和翔鹤工业大麻综合利用产业项目”由控股子公司仁
和药业控股子公司齐齐哈尔仁和翔鹤工业大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
翔鹤”)运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仁和翔鹤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
行齐齐哈尔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仁和翔鹤、国泰君安证券、中国银
行齐齐哈尔分行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
行监管。
因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中药经典名方产业升级技改项目”由全资子公司江西药
都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树制药”)运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樟树制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樟树市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仁和翔鹤、国泰君安证券、农业银行
樟树支行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根据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
开设的相关专户及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银行账户开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元)
主体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仁和药业股份
14083101040028660 823,840,337.34
限公司樟树市支行 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仁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翔鹤工业大麻
166497107288 0.00
司齐齐哈尔分行 产业发展有限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江西药都樟制
14083101040028785 0.00
限公司樟树市支行 药有限公司
备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822,889,105.42 元,与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为尚未
划转的发行费用(包括会计师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及其他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懿(身份证号 340702198003******)、
王栋(身份证号 370306198707******)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
两者孰低为准),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
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丙方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专项账
户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
并要求其他各方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清理。其他各方没有在乙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的,
乙方停止对该专用账户的监管。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 1: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齐齐哈尔仁和翔鹤工业大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称甲方。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 1: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懿(身份证号 340702198003******)、
王栋(身份证号 370306198707******)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
两者孰低为准),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
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丙方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专项账户
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并
要求其他各方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清理。其他各方没有在乙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的,
乙方停止对该专用账户的监管。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3.大华验字[2020]第 000658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