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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4-22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15-35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21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20日-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下午15:00至2015年4

月21日下午15:00。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 100 号日盛华尔兹大厦 21

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文跃华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92,701,617 股,占公司总股份(628,654,664 股)的 62.47%。其中: 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3,083,963 股, 占公司总

股份的 60.9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4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617,65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5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八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

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1,463,2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8%;

反对 1,160,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0%;弃权 77,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379,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7.12%;反对 1,160,6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7%;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81%

    2、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1,463,2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8%;

反对 1,160,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0%;弃权 77,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379,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7.12%;反对 1,160,6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7%;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81%。

                                      2
    3、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1,463,2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8%;

反对 1,160,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0%;弃权 77,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379,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7.12%;反对 1,160,6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7%;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81%。

    4、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 年度母公司会计报
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099.29 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9,265.00 万

元,报告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364.29 万元。由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负数,因此公司本年度不分配股利,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 391,461,4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8%;

反对 1,162,4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0%;弃权 77,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377,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7.10%;反对 1,162,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81%。

    5、审议通过了《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91,463,2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8%;

反对 1,160,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0%;弃权 77,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379,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7.12%;反对 1,160,6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7%;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81%。

                                      3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 391,463,2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8%;

反对 1,158,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0%;弃权 79,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379,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7.12%;反对 1,158,6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5%;弃权 7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

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 391,463,2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8%;

反对 1,158,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0%;弃权 79,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379,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7.12%;反对 1,158,6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5%;弃权 7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

    8、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其所持股份(383,083,963 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8,379,3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2%;

反对 1,158,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弃权 79,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379,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7.12%;反对 1,158,6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
12.05%;弃权 7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

     四、独立董事述职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陈康华代表三位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

交了公司《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 2014 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
会、发表独立意见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做了汇报。述职报

告全文 2015 年 4 月 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5-2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甘露、刘佩;

    3、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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