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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5-18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16-62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1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6日-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6年5

月17日下午15:00。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290 号五矿有色大厦三楼

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杨伯华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4,750,774 股,占公司总股份(628,654,664 股)的 61.2022%。其中: 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4,434,263 股, 占公司

总股份的 61.151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316,511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050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九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

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4,513,4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83%;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17%;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29,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646%;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354 %;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4,513,4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83%;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17%;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29,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646%;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354 %;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4,513,4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83%;


                                   2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17%;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29,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646%;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354 %;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度母公司会计报

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926.97 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1,364.29 万元,
报告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437.32 万元。由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

因此公司本年度不分配股利,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 384,513,4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83%;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17%;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29,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646%;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354 %;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4,513,4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83%;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17%;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29,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646%;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354 %;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84,513,4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83%;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17%;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29,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646%;


                                   3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354 %;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 384,513,4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83%;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17%;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29,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646%;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354 %;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 384,513,4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83%;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17%;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29,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646%;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354 %;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其所持股份(383,083,963 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1,429,5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5.7646%;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4.2354%;弃权 0 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29,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646%;

反对 237,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354 %;弃权

                                   4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佩、甘露;

    3、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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