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6-18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16-72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6 月 17 日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16 日至 6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下午 15:00。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290 号五矿
有色大厦 12 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杨伯华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3,688,772 股,占公司总股份(628,654,664 股)的 61.0333%。其中: 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3,683,963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61.032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4,809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
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一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
决,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李仲泽、宗庆生、徐忠芬、张
树强、薛飞、谢康德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具体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李仲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83,712,8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28,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1639%。
表决结果:李仲泽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宗庆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83,683,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1564%。
表决结果:宗庆生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徐忠芬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
表决情况:同意 383,683,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1564%。
表决结果:徐忠芬女士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张树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83,683,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1564%。
表决结果:张树强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5)选举薛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83,683,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1564%。
表决结果:薛飞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
上通过,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6)选举谢康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383,683,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其
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1564%。
表决结果:谢康德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达代炎、邓争艳
3、结论性意见:
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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