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专项核查意见2016-08-19
股票简称:中钨高新 股票代码:000657 公告编号:2016-106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专项核查意见
Dowway(2016)非诉专字 L05 号
二○一六年八月
核查意见 嘉润律师事务所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专项核查意见
Dowway(2016)非诉专字 L05 号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钨高新”或“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
理部于 2016 年 8 月 5 日下发的《关于对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53 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提出的
有关法律问题及需要律师答复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核查意见。
就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就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
《重组问询函》要求律师核查的主要事宜和法律事项,在对有关事实审核确认的
基础上,出具本核查意见,并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
报材料一起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法对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5、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请勿
核查意见 嘉润律师事务所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重
组问询函》要求律师核查的主要事宜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核查
意见如下:
一、《重组问询函》问题 1:重组报告书显示,你公司 2014 年度净利润为
4,674.17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52,812.53 万元。请你公司中介机构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核查专项意见。
答复: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
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本所律师对以下法律事项进行专项核查:
1、中钨高新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中钨高新上市后相关承诺方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 承诺方 承诺类 承诺内容 承诺时 承诺 履行情况
事由 型 间 期限
1、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
在现有业务以外新增与中钨高
新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形
成竞争的业务。
2、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未来
关于 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
避免 机会与中钨
同业 高新主营业务形成竞争,则本公
2012 作为中
资产 湖南 竞争\ 司及本公司 不存在违
年 钨高新
重组 有色 保持 控股子公司将立即通知中钨高 反承诺的
6 月 控股股
时所 有限 公司 新,在征得第 情况
27 日 东期间
作承 独立 三方允诺后,在同等条件下尽最
诺 性的 大努力将该
承诺 商业机会给予中钨高新优先选
择权。
3、保持中钨高新人员独立。
4、保持中钨高新资产独立完整。
5、保持中钨高新的财务独立。
6、保持中钨高新的机构独立。
7、保持中钨高新的业务独立。
中国五 关于 1、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 2012 作为中 不存在违
矿 避免 在现有业务以外新增与中钨高 年 钨高新 反承诺的
2
核查意见 嘉润律师事务所
承诺 承诺方 承诺类 承诺内容 承诺时 承诺 履行情况
事由 型 间 期限
同业 新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形 6 月 实际控 情况
竞争\ 成竞争的业务。 27 日 制人期
保持 2、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间
公司 司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
独立 何商业机会与中钨高新主营业
性的 务形成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
承诺 控股子公司将立即通知中钨高
新,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在同
等条件下尽最大努力将该商业
机会给予中钨高新优先选择权。
2013 年
关于股 本公司本次认购的中钨高新非 2013 11 月 14
不存在违
份锁定 公开发行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 年 11 日 至
反承诺
期的承 在本公司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月 14 2016 年
的情况
诺 不得转让。 日 11 月 13
日
针对截至本次重大重组报告书
签署日株硬公司、自硬公司及其
子公司未办证或正在办理权利
人更名手续等的房产,湖南有色
股份确保在该等房产取得有效、
湖南有
规范的权属证书前,株硬公司及
色有限
关于依 其子公司、自硬公司及其子分公 2013 年
2013
法取得 司能按照现状使用该等房产。如 9 月 5
年 9 正在履行
房产权 未来中钨高新在正常经营过程 日 至
月 5 中
属证书 中,因该等房产的权属瑕疵而遭 2016 年
日
的承诺 受任何损失,湖南有色股份将给 9月4日
予中钨高新以足额补偿;如在未
来 3 年内仍不能完善前述房产
的权属,湖南有色股份将以本次
交易中就该等房产支付对价的
等值现金向中钨高新回购该等
房产。
公司董事
会已审议
通过了本
次重组方
案,公司拟
其他
关于中 在未来三年内通过并购重组等 2012 年 收购柿竹
对公
钨高新 方式使中钨高新形成集钨矿山、 2012 12 月 园 公 司
司中 中国五
形成完 钨冶炼、钨粉末、硬质合金及深 年 12 27 日至 100% 股
小股 矿
整钨产 加工的完整钨产业链,将中钨高 月 27 2015 年 权、新田岭
东所
业链的 新打造成为五矿集团钨及硬质 日 12 月 公司 100%
作承
承诺 合金的强势企业。 26 日 股权、瑶岗
诺
仙 公 司
50.02% 股
权、南硬公
司 71.22%
股 权 及
3
核查意见 嘉润律师事务所
承诺 承诺方 承诺类 承诺内容 承诺时 承诺 履行情况
事由 型 间 期限
HPTec 公
司 100%股
权。目前,
本次重组
工作正在
积极推进
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中钨高新上市后相关
承诺方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2、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
经核查,中钨高新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如下:
(1)根据中钨高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告,中钨高
新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2)根据中钨高新提供的资料、相关方出具的承诺,并查询上市公司公告、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公开信息,中钨高新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曾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
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中钨高新上市后相关承
诺方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中钨高新最近三年规
范运作;本次重组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
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要求。
二、《重组问询函》问题 6: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本次重组的盈
利预测补偿安排为补偿年限届满后一次性计算补偿,且将置入资产所对应的目标
公司承诺利润数和期末减值额合并计算应补偿股份,同时五矿有色股份不参与盈
利预测补偿。请你公司说明采取上述盈利预测补偿安排的主要考虑因素,并逐项
分析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监管汇编》第八条的规定。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 本次重组的盈利预测补偿安排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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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嘉润律师事务所
经核查,本次重组均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其中,
柿竹园公司、新田岭公司、瑶岗仙公司的矿业权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中钨高新
已经分别与湖南有色有限、湖南有色资管和禾润利拓别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对补偿金额、股数的计算公式、补偿方式、期末减值测试等进行了明确约
定,《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明确可行。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的盈利补偿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
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
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
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的规定。
2、 本次重组的盈利预测补偿安排是否符合《监管汇编》第八条的规定
(1) 补偿方式
经核查,两份《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均约定补偿义务方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认
购的股份对中钨高新进行补偿,符合《监管汇编》第八条“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
绩补偿”的规定。
(2) 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经核查,两份《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股份计算公式与《监管汇编》
第八条规定的: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
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情况下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一致;两份《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约定的期末减值测试条款与《监管汇编》第八条规定的期末减值测试
要求一致。
(3) 审议程序
经核查,中钨高新董事会已经对本次重组涉及的《评估报告》进行了审议,
独立董事对此已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对评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
出具了核查意见,符合《监管汇编》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关
注拟购买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交易
对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
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的规定。
(4) 补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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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嘉润律师事务所
经核查,两份《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期限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
施完毕当年至 2019 年度,满足《监管汇编》第八条关于“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
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的盈利补偿安排符合《监管汇编》第八条的
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的盈利补偿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
十五条和《监管汇编》第八条的规定。
三、《重组问询函》问题 7:根据《中钨高新与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湖
南有色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回购注销事项未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湖南有色有限与湖南有色资管应将相关补偿股份赠
送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除湖南有色有限与湖南有色资管以外
的其他股东。根据《中钨高新与上海禾润利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约定,若回购注销事项未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禾润利拓应将相
关补偿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除禾润利拓以外的其他
股东。请你公司说明:(1)上述两份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涉及的股份赠送对象是否
可能存在相互包含、重叠的情形,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可能引起纠纷,股份赠送
对象是否包含五矿有色股份及其合理性;(2)核实上述两份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关
于期末减值测试补偿方案中未考虑补偿义务人对应持股比例进行补偿是否符合正
常商业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经核查,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湖南有色有限、五矿有色股份、湖南有色资
管、禾润利拓已书面确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义务人“将相关补
偿股份赠送给甲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除该乙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他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该乙方持有股份数后甲方的总股本的比
例享有获赠股份”中的“乙方”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的乙方一致,即
乙方包括:湖南有色有限、五矿有色股份、湖南有色资管、禾润利拓,交易对方
均不作为前述股份赠送条款中的受赠主体。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的两
份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涉及的股份赠送对象不存在相互包含、重叠的情形,股份赠
送对象不包含五矿有色股份,实际执行过程中不会因股份赠送对象范围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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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嘉润律师事务所
2、根据中钨高新与湖南有色有限、湖南有色资管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约定的置入资产为: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97.36%股权、湖南有色新
田岭钨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0.02%股权;中钨高
新与禾润力拓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置入资产为:湖南柿竹园有色
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2.64%股权。上述两份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期末减值测试
补偿方案系按补偿义务人置入资产分别约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上述两份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置入资产已按补偿
义务人对应持股比例分别界定,因此上述两份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关于期末减值测
试补偿方案已考虑补偿义务人对应持股比例进行补偿的安排。
四、《重组问询函》问题 8: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较重组前有所
增长。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置入资产与其关联方、置入资产与上市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及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变化情况,并说明与重组预案披露的
相关数据是否存在差异;(2)结合本次重组前后关联交易的变化,分析并明确说
明本次重组是否有利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经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钨高新 2016 年 4 月 30 日备考报表中关联交易
情况相比备考前中钨高新关联交易的汇总数的变化如下:
重组前上市公司 模拟备考上市公司
期间 类别 关联交易金 占营业成本 关联交易金 占营业成本
额(万元) 比例(%) 额(万元) 比例(%)
采购商品、接
2016 年 1-4 月 31,602.31 23.57 54,945.30 30.52
受劳务
采购商品、接
2015 年度 141,814.04 27.21 234,720.81 30.18
受劳务
关联交易金 占营业收入 关联交易金 占营业收入
期间 类别
额(万元) 比例(%) 额(万元) 比例(%)
出售商品、提
2016 年 1-4 月 5,437.06 3.27 26,355.26 12.24
供劳务
出售商品、提
2015 年度 20,397.42 3.48 153,547.75 18.12
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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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嘉润律师事务所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钨高新关联交易的金额较重组前有所增长,上述增长主
要是由于五矿有色股份对钨产品进行协同运营产生的。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中
钨高新将承继五矿有色股份对中国五矿旗下钨产品协同运营的职能,如模拟剔除
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与五矿有色股份的关联交易影响,同时,考虑上市公司与中
国五矿旗下其他钨产品有关企业(江西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公司、衡阳远景钨业
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有色集团湘东钨业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重组后的上市公
司模拟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模拟备考上市公司(剔除五
重组前上市公司
矿有色股份的关联交易)
期间 类别
关联交易金额 占营业成本 关联交易金 占营业成本
(万元) 比例(%) 额(万元) 比例(%)
采购商品、接
2016 年 1-4 月 31,602.31 23.57 13,412.87 7.45
受劳务
采购商品、接
2015 年度 141,814.04 27.21 52,958.30 6.81
受劳务
出售商品、提
2016 年 1-4 月 5,437.06 3.27 4,270.12 1.98
供劳务
出售商品、提
2015 年度 20,397.42 3.48 17,242.21 2.03
供劳务
就前述关联交易,五矿有色股份已承诺:“一、保证本公司及控股或实际控制
的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今后尽量减少与中钨高新发生关联交易。二、如果中钨高
新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或合理存在的
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钨高新章程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中钨高新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
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定价公允,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中钨高新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
地履行其与中钨高新签订的各项关联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
中钨高新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四、本次重组完成后,
中钨高新钨产品的购销业务将由其自身独立负责和运作,本公司不与其发生不必
要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不再新增采购钨产品,并且在现有的钨产品存货销售完毕
后,本公司不再从事钨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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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嘉润律师事务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中钨高新关联方已经就本次重组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关
联交易作出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前述承诺兑现后,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
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
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五、《重组问询函》问题 10:本次重组标的之一瑶岗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内
部决策程序,且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仍在停产整顿,可能会导致瑶岗仙公司不再
作为交易标的公司之一参与本次重组。请你公司:(1)说明上述情形是否构成本
次重组的法律障碍,将瑶岗仙公司置入上市公司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分析瑶岗仙公
司无法置入上市公司的情形可能对本次重组评估、股权结构变化等造成的影响,
是否可能构成对本次重组的重大调整,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进一步措施。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经核查,目前瑶岗仙公司股东会已形成决议,同意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
其内部决策程序已经履行完毕;2016 年瑶岗仙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期间,五矿
有色控股对瑶岗仙公司进行停产整顿,前述整顿系中国五矿自律行为,并非安全
生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目前瑶岗仙公司制定的《瑶岗仙安全管理整治工作方案》
已经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并开始实施,根据整改方案瑶岗仙公司已经
逐步复产;同时,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实瑶岗仙公司 2013 年至
今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就已发生的事故进行了有效整改,该等事故的影响
已消除;就前述事项及风险,重组报告书已如实披露并进行风险提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瑶岗仙公司置入上市公司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项“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
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第四十三条第(四)
项“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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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嘉润律师事务所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行为涉
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
特别提示”的相关规定;据此,上述情形不构成本次重组的法律障碍。
2、瑶岗仙公司 50.02%的股权评估值为 22,564.62 万元,对应本次重组注入
资产总估值 313,109.52 万元,其比例为 7.21%,未达到 20%;如果瑶岗仙公司无
法置入上市公司,将减少交易对象,湖南有色资管不再作为交易对象。本所律师
认为,如果瑶岗仙公司无法置入上市公司,根据《监管汇编》第六条的规定,可
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六、《重组问询函》问题 11:请你公司明确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瑕疵的解
决期限,以及未能在限期内解决权属瑕疵问题拟采取的补偿措施。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经核查,中国五矿正在制定本次重组涉及的新田岭公司土地、房屋等资产权
属瑕疵的解决方案,将通过资产剥离、继续办证等措施在五年内完善权属瑕疵;
柿竹园公司未办证土地争取在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办理权属证书。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解决方案落实后,标的公司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瑕疵
的问题将得以解决,不构成本次重组的法律障碍。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锐莉
问小牛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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