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08-31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16-114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
干问题》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
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
况。
二、对公司放弃紫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紫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
—交易和管理交易》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关于放弃紫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紫光创投”)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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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鉴于本公司主营业务与紫光创投无任何关联,而且紫光创投经营业绩一直不
佳等因素,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放弃紫光创投 8%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决议是客观的、
合理的,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回购公司资产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会前我们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系控股股东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履行前次重组承诺,
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资产权属。上市公司以公允价格租赁相关房产,有利于公司
持续经营,有利于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四、对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聘和聘任副总经理的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
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有关
规定,公司聘任副总经理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王辉平先生、邓英杰女士、高勃先生、宋国
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其中宋国华先生兼任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签名: 潘爱香 苏东坡 易丹青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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