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17-48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否决了《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撤回重大资产 重组申请文件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 11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 厦 10 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1人,代表股份416,723,293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628,654,664股)的66.28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4,394,8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145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329,430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5.142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 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三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否决了《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9,714,7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58.6064%; 反对 12,541,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2830%;弃权 1,38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1107%。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9,714,7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 58.6064%;反对 12,541,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37.2830%;弃权 1,38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1107%。 表决结果: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同意,未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产业链一体化”承诺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9,852,9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59.0172%;反对 12,524,6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2322%; 弃权 1,26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3.7507%。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852,9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59.0172%;反对 12,524,6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37.2322%;弃权 1,26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50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9,852,9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59.0172%;反对 12,501,6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1638%; 弃权 1,28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3.8190%。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9,852,9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59.0172%;反对 12,501,6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37.1638%;弃权 1,28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819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重点提示:上述三项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 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383,083,963 股)不计入前述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其中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未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