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17-56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6 月 16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5:00。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 厦 10 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389,322,063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628,654,664股)的61.92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 东 代 表 为 2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383,343,863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60.978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78,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51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 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十四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投票表 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287,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18%;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2、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287,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18%;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3、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287,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18%;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4、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 年度母公司会计报 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836.07 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0,437.32 万元, 报告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2,273.39 万元。由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 因此公司本年度不分配股利,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287,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18%;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5、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287,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18%;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287,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18%;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287,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18%;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其所持股份(383,083,963 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18%;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18%;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顺利融资,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为子 公司提供不超过 10 亿元融资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287,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18%;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许长龙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选举许长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 会选举通过之日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287,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18%;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027,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45%;反对 29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854%;反对 29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1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287,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18%;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287,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18%;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287,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18%;反对 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易丹青代表三位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 了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 2016 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发表独 立意见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做了汇报。述职报告全文 2017 年 4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7-4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