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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独立董事对八届七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0-29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18-59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八届七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八

届七次董事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聘请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和《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会前,我们对公司提供的议案及相关

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及较强

的执业能力,在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没有出现任何失误和违法违规行为,

能够胜任对公司的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因此同意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

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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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本事项构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会前,我们对公司提供的议案及

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表决。

    我们认为:

    1、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公司收入是有益的。

    3、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拟定的《关于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持续

评估报告》,充分反应了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

理和风险管理状况,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

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规定的情况; 未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

    5、公司为保障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安全,制定了《中钨高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五矿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防范、

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风险,能够维护资金安全。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许长龙、易丹青、苏东波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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