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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11-01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18-78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中钨

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规划、

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融资能力等情况,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

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排。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平衡公司短

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

究、制定、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严格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利润。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该年度未分配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

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事项。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新建工程、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

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特别是独立董

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

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现场答复、热线电话答复、互

联网答复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方案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

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其它

    本规划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