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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18-81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14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

厦 10 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556,170,2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19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6,681,40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0.9784%;通过网络投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488,849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2.21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

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六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774,2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106%;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53%;弃权 4,527,76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6712%;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220%;弃权 4,527,769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0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774,2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106%;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53%;弃权 4,527,76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5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6712%;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220%;弃权 4,527,769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0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

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090,0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74%;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53%;弃权 4,211,92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2621%;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220%;弃权 4,211,929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1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089,0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72%;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53%;弃权 4,212,92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7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2571%;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220%;弃权 4,212,929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20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特别提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8 年 11 月修订)

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8-83。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784,9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125%;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53%;弃权 4,517,02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6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7253%;反对

4,868,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220%;弃权 4,517,029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75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特别提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8-84。
    6、审议未通过《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所持股份(536,317,548 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 7,160,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699%;反对 12,691,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63.930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60,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699%;反对

12,691,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930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