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公司章程》修订案2019-03-23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19-12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司收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项及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内转让或注销;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内转让给职工。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
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章等执行。
4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提起诉讼; 人员提起诉讼;
5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遵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遵
守下列规定: 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兼顾公司合 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兼顾公司合
理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结合股本规 理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结合股本规
模、发展前景、投资安排、利润增长 模、发展前景、投资安排、利润增长
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制定符合公司 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制定符合公司
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利益最优化原则 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利益最优化原则
的利润分配方案。 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并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 利润,并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
司董事会遵循“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 司遵循“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
股利分红”的原则,按照公司章程规 红”的原则,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策: (1)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该年度未分配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事项。
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计报告;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
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润不少于当年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处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后应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股利分配;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处理。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
股东大会审议。 后应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 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
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公 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案。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润分配方案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披露。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七)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 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
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 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
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 股利分配;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
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 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
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为股 股东大会审议。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
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公
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
润分配方案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披露。
(七)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
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
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
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