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2-28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0-04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我们
作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审慎负责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而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发行
时间、发行对象、定价原则和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第四次修订公司《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第四次)修订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系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3 号)、《关于修改<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
1
11 号)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
订版)》,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变化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和更新。
修订后的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修订《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易丹青、许长龙、杨汝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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