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20-3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20)-04-10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 厦10楼公司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2020年 5月18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 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0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2020年5月18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李仲泽先生主持。 嘉源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51,943,8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71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536,693,3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97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 股份15,250,5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3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 15,626,3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7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 代表股份375,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 代表股份15,250,5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328%。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 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中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3、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2 嘉源法律意见书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 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913,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议案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913,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议案 3、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913,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3 嘉源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议案 4、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913,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议案 5、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913,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议案 6.01、2020 年度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 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4 嘉源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02、2020 年度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 日常关联交易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913,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议案 7、关于 2020 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826,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7%;反对 1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08,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81%;反对 11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议案 8、关于购买中钨高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 嘉源法律意见书 同意 551,913,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9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 :文梁娟 吴俊超 2020 年 5 月 18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