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年6月)2020-06-10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0-36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
适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
或重组报告书等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
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
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
证。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和
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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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在持续督导期间的监督。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选择信用程度高的
银行存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
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
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适用本办法。且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
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
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
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 (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
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
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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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专户数量(包括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
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
户存储。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
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和违约责任;
(八)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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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
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
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
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涉及支付募集资金的关联交易,应严格履行合规决策程序,关
联交易价格必须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允定价,支付项目必须明确,由
专户对关联客户,不得出现超额预付募集资金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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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
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六条 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
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
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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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
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
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
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
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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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
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
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 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
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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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
确同意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由财务总监提出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须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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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
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
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
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
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应当按照在建项目
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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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
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
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
决。
第三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
件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
主营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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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
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
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
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
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
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
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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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
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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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
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 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予以制止。
第四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督导。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
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
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
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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