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15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0-49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82 号)核准,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钨高新”)非公开发行 174,173,913 股股票,发行价格
5.1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88,286,956.3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7,447,683.63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880,839,272.67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于同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038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际需要,2020 年 7 月 9 日,公司、株
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株洲湘江支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账户余额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
1 43050162963600000194 882,787,218.81
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
2 股份有限公司 43050162963600000192 0.00
限公司
株洲湘江支行
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
3 43050162963600000193 0.00
份有限公司
合 计 882,787,218.81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1)、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2)、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3)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江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8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
准)的,甲方与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