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10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0-76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9 月 9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0 年 9 月 9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
厦 10 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618,225,1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63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
份 536,681,4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90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81,543,7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734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
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 6 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
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201,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9,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883,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4%;弃权 9,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201,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883,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210,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892,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6%;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074,9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7%;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57,4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66%;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59,6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93%;反对
14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59,6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93%;反对
1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201,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883,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俊超、邵宇东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