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0-77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20)-04-32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年8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2020年8月 25日,因披露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届次有误,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更正 股东大会届次的公告》《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届次进行了更正,并再次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 中钨高新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10楼公司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9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9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2020年9月9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李仲泽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18,225,1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58.63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6,681,408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0.90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81,543,771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3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1,907,6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7.76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63,86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3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81,543,77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7.7345%。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中钨高新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 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中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3、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 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 1、《关于聘请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201,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883,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4%;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0%。 3 中钨高新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2)议案 2、《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201,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883,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210,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892,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6%;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议案 4、《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074,9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7%;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中钨高新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同意 81,757,4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66%;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议案 5、《关于收购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59,6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93%;反对 14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59,6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93%;反对 1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议案 6、《关于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201,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883,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5 中钨高新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 :吴俊超 邵宇东 2020 年 9 月 9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