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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25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21-13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2 月 24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2 月 24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

厦 10 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574,088,3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45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

份 536,681,4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90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7,406,8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48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

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 1 项议案(2 项子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

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包括:

       1.01     2021 年度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日

常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536,317,548 股)

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57,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1%;反对

13,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57,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1%;反对

13,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2     2021 年度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日

常关联交易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关联股东参与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4,074,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3,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57,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1%;反对

13,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