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21-48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25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 厦 10 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599,984,0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90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 份 553,521,4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50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 代表股份 46,462,5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07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 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 6 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 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9,905,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3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88,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9%;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4%;弃权 3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9,905,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3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88,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9%;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4%;弃权 3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9,920,2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4%;反对 3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3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602,7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98%;反对 3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4%;弃权 3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9,939,2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5%;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621,7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6%;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9,920,2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4%;反对 3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3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602,7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98%;反对 3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4%;弃权 3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008,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256%;反对 2,657,7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174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008,8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256%;反对 2,657,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74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