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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独立董事就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6-15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1-57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
要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
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锁期、解除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关联董事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等内容,同意将上述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易丹青、许长龙、杨汝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