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01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21-62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6 月 3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
厦 10 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542,783,3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48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
份 536,801,4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91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5,981,9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674%。
2、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冠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3、受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通过
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提供征
集投票权,独立董事杨汝岱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
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
书 》 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截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本次股东大会未
有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独立董事杨汝岱先生。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
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 3 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
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2,015,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5%;反对
767,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97,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1231%;反对
767,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7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2,015,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5%;反对
767,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97,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1231%;反对
767,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7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2,015,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5%;反对
767,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97,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1231%;反对
767,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7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