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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01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2-21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3 月 31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3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

厦)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543,115,841
                                        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57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

份 536,731,1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98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384,6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94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疫情防控要求通过视频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

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 3 项议案(10 项子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经与会

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投票,现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李仲泽先生、谢康德先生、邓楚

平先生、杜维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选举表决结果如

下:

       1、选举李仲泽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43,097,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79,99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309%。

       表决结果:李仲泽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谢康德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43,097,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79,9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308%。

       表决结果:谢康德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2
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邓楚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43,097,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79,9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308%。

    表决结果:邓楚平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杜维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43,097,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79,9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308%。

    表决结果:杜维吾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许长龙先生、杨汝岱先生、曲选

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许长龙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43,097,5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79,99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309%。

    表决结果:许长龙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杨汝岱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43,097,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3
的 99.99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79,9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308%。

    表决结果:杨汝岱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曲选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43,097,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79,9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308%。

    表决结果:曲选辉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闫嘉有先生、徐加夫先生、吴立

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闫嘉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43,092,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75,19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602%。

    表决结果:闫嘉有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选举徐加夫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43,092,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75,1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602%。


                                   4
    表决结果:徐加夫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选举吴立宪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43,097,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79,9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308%。

    表决结果:吴立宪先生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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