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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2-07-15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2-78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原因
     为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
合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相关工作安排及公司发展实际需要,进一步
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章
                    修订前                                   修订后
节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议;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券;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第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     券;
一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章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总
则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
                    修订前                                    修订后
节
     第八条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董事会定    第八条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董事会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应在会议召开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应在会议召开十
     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必要
     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员。
二
     第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章
董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事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会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会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
议   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日前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制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通讯方式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通讯方式通
度
     通知召开会议,通知期限不受前款约束。     知召开会议,通知期限不受前款约束。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进行
     采取电话、传真或借助其他能使所有董事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
     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司的投资事项和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事项;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 决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
         (三)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副总经     和投资方案;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案;
第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三
         (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案;
章
     就总经理的工作作出评价;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董       (六)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事   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会   法表示意见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议   大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
事
         (七)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范
围   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事项;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以及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     并决定其业绩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章
                  修订前                         修订后
节
                                 (十二)决定公司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
                                 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
                                 监控和评价;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制订股权激励方案;
                                 (十六)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九)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
                                 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除董事会法定职权(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权)、需提
                                 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国资监管规定不得
                                 授权的事项之外,根据《董事会授权管理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
                                 需要,董事会可将其余职权授予董事长、总
                                 经理行使。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
                                 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
                                 见;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除上述修订外,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全文同日
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 2022-79。

     本次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