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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2-07-15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2-76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原因
     为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
合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相关工作安排及公司发展实际需要,进一步
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章
                     修订前                                      修订后
节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
     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的议       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
第
一   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章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总   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钨高新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
则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章程”),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
第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
二   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章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
股   前通知各股东。(在计算通知起始期限时,   各股东。(在计算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东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议召开当日)
大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会
的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通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知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     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第   记日;                                   日;
二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章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股
东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程序。
大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会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的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见及理由。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现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现场会议日期和股    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 日。
     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九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的,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二个工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作日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     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公
     原因,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     告,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公布延期
     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     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且     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     东的股权登记日,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
     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       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
     定,也不得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个工作日的规定。
     案。召集人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董事会
     或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
     事项。
     提案名称、内容未发生变化,召集人后续
     准备重新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其提交新一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提案无需董事会
     或监事会再次审议,可直接提交新一次股
     东大会,但董事会或监事会需就提议召开
     新一次股东大会、相关提案提交该次股东
     大会等事项作出相应决议。
     第十一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提供下      第十一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
     列文件:                                 文件:
     (1) 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一)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第
三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章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会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议   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证明。                 (二) 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登   (2) 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记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   第十二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      第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三   效持股凭证,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公司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
章   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会
议
登
记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
     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       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副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所备案。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会,公司及其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股东根据《公       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及本议事规则等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       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召集股东
第   大会的,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
四   司申请锁定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锁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
章   定起始时间不得晚于发布该次股东大会通       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知公告的前一交易日,锁定解除时间不得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股
     早于发布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后一交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东
     易日。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大
会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的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会。
召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开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措      第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       有关部门查处。
     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的秩
     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
     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
     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       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决议的,董事会
     的,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有
     告,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二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
第   总数。                                 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
六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章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股
东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大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的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决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和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决
议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                          事规则)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五)公司连续十二月内购买、出售重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六) 回购股份;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七) 重大资产重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八)股权激励计划;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份;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八)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规则、本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      场所交易或转让;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十一)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规则、本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前款第(四)、(十)项所述提案,除应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
之二以上通过。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己的投票结果。



   除上述修订外,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全文同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 2022-77。

   本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